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張娜)近日,安鄉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,既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也保障了被執行企業的持續經營。
被告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因興建A、B兩基地與案外人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。合同簽訂后,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,但因案外公司資金困難,后續由原告某鋼構彩瓦廠接手供貨。A基地竣工后,原告與被告進行結算,確認兩基地材料款共計495093元。2018年10月22日,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貨款,剩余貨款未支付。2019年5月31日,原告與被告對貨款重新結算,確認未付貨款金額為393477元。之后,原告繼續向B基地供貨,分別于2019年9月、10月、11月提供了3筆共計126210元的貨。在此期間,被告將原告向其提供的泡沫箱轉賣給第三人,并將該筆款項作為支付貨款50000元。最終,雙方確認A、B兩基地未結算貨款共計469687元。
此后,因被告遲遲未支付貨款,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相應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。
法院隨后作出支持原告的判決。判決生效后,被告因未按時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,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2024年7月,案件進入執行程序。執行法官發現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,某鋼構彩瓦廠亦未能提供可執行財產的線索。同年9月,在原告同意下終結本次執行。因案涉中小微企業,為助力企業紓困解難,執行人員堅持“靶向施策”理念,多次深入被執行公司進行調查走訪,全面了解被執行企業實際困難,積極尋找案件執行突破口。
通過“總對總”系統查控,查明被執行公司存在兩名公司股東,其一為廣州某農業貿易有限公司,占股70%,認繳出資額700萬元;其二為某農業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,占股30%,認繳出資額300萬元。以上二名股東實繳出資均為0元,認繳出資時間為2027年5月8日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法院追加兩名股東為被執行人,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。
今年4月24日,某農業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履行了還款義務,該案順利執結。
下一步,安鄉法院將始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,在優化營商環境上做足功夫,繼續發揮剛柔并濟執行措施,尋求涉企案件執行“最優解”。
責編:劉雙昀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